以優秀的基督教產品感化人的生命

AboutUS_Vision

CBA的異象
CBA的異象是讓優秀的基督教產品在世界各地感化人的生命。

CBA的使命
CBA的使命是要服事和鼓勵會員/聯繫會員,以共同的異象聯合他們,並裝備他們,使他們在零售或供應基督教產品上表現優越。

策略性目標
1. 提供平台給所有合資格的基督教零售商或供應商互相聯繫。
2. 加強會員/聯繫會員合作關係,提高基督教產品的零售銷量。
3. 鼓勵CBA會員/聯繫會員不斷學習,教導他們如何提高基督教產品的零售銷量。
4. 藉研究和交流概念、趨勢,及其他有關資訊,提高基督教產品的零售銷量。
5. 不斷提升業內講座、會面和會議的素質和效率,來提高基督教產品的零售銷量。
6. 為業內人士提供建立和培養關係的機會。
7. 在財政和管理的運作上誠實、穩定和有責任感,令協會成為典範。
8. 與其他協會、網絡、團體合作,亦與能協助會員處理外來的憂慮和威脅、可保障會員利益的人士合作。
9. 透過推廣基督教產品的國際分銷和零售銷量,繼續擴展我們的服務範圍。

AboutUS_Work

1. 肯定及提高基督教零售商和供應商會員在香港之地位及見證。
2. 提高基督教零售商和供應商之專業水準。
3. 促進會員/聯繫會員機構同工之福利。
4. 舉辦合乎本會宗旨之事工。
5. 舉辦書室同工在職訓練。
6. 提高管理層之專業意識與技巧,從而鼓勵主內肢體加入行業作為終身事奉。
7. 促進各書室同工團契交誼。

AboutUS_Member

會員類別
分為「會員」及「聯繫會員」兩種

會員」資格
1. 零售商或供應商其僱主必須為基督徒或基督教團體、機構。
2. 所出售或生產貨品必須佔60%為基督教產品。
3. 申請人必須為香港獨立註冊機構或團體。
4. 經由兩個會員推薦,交董事會審核合格後,方可成為會員。

會籍
1. 「零售商會員」
     以零售服事為事工重點。
2. 「供應商會員」
     以生產、出版或批發為事工重點。

權利
1. 可參與本會一切事工及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(福利詳見會員細則)。
2. 可出席會議,並享有投票權及被選權。

義務
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。
2. 繳納年費。(如在四月至九月上半年入會者,付全額年費;十月至三月下半年加入者,付半額年費)
    續會會員須在四月三十日前續會,才可在當年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。逾期續會者須重新入會,入會後在該年度會員大會並無投票權。
    新會員須最遲在當年四月份董事會通過後,才可在當年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。

3. 遵守本會操守及行為守則。

聯繫會員」資格
1. 零售商或供應商其僱主必須為基督徒或基督教團體、機構。
2. 所出售或生產貨品必須佔60%為基督教產品。
3. 申請人必須為香港獨立註冊機構或團體。
4. 經由兩個會員推薦,交董事會審核合格後,方可成為會員。

權利
1. 可參與本會一切事工及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(福利詳見會員細則)。
2. 可列席會議。

義務
1.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。
2. 繳納年費。(如在四月至九月上半年入會者,付全額年費;十月至三月下半年加入者,付半額年費)
3. 遵守本會操守及行為守則。

AboutUS_AGM

1.權利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之權力架構,每年開會一次或以上。
2.成員 本會以「會員」為成員單位。
3.代表 每一會員得派主管人員一名,出席會員大會,全權代表該機構投票。
4.出席率 會員大會須有50%或以上之會員親身出席方為有效。
5.投票權 每一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。
6.被選權 會員享有被選權。
7.議決案 議決案須得出席會員50%或以上投票贊成,方為有效。
8.召開大會 須經執委會成員50%或以上贊成;或須有50%或以上會員提出方可召開。

AboutUS_Board

1.職責 執行本會會務,推薦及審核新會員,並策劃本會事工之發展。
2.成員 由周年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人數不少於三人及不多於十人。
3.候選人 「零售商會員」或「供應商會員」之指定代表人有權參選、被選及任職,各候選人只能代表一個會籍。
   會員機構提名其機構代表人為本會來屆董事會候選董事,須符合以下條件(唯經董事會所提名的候選人除外):
           a. 機構入會後兩年方可提名;

           b. 其代表人在該機構年資須超過兩年;
4.任期 a. 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主席一職只可連任一次。
           b. 董事會成員任期未滿而離職者,其空缺由會員大會選舉後補名單最高票數順序補上,如未能補選時,則交由董事會另行選出。
6.職位 a. 設「主席」、「書記」及「司庫」各一名,如有需要可設「副主席」
           b. 各職位由當年執行委員會互選產生。

7.出席率 董事會須過半數委員親身出席,方為有效
9.議決運作 開會決議不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,如有董事反對則不通過有關議案。
   但董事可以棄權,如棄權票達出席人數一半,則議案不獲通過。

備註:本規章已經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提交會員大會修訂及通過。